漳州市邮电局诉陈某劳动争议案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漳民终字第2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0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毅勤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后不认错,被所在单位通报批评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事情的起因很小,经过也不复杂,但在当地有着较大的反响。其焦点主要为:陈某是否有错;在陈某已登门向顾客赔礼道歉的前提下,是否有必要对其通报批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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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1994)芗民初字第68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漳民终字第242号。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漳州市邮电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郑某,女,该局干部。
诉讼代理人:周仰宁漳州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陈某,女,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漳州市邮电局职工。
诉讼代理人:朱某,男,漳州一中教师。
诉讼代理人:江学守漳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卓永川;审判员:吴水河;代理审判员:许丽琼。
二审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毅勤;审判员:李建国张安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0月31日(二审收到一审卷时间为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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