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陈某房屋典赎纠纷案
案由:
房地产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台湾新南丰建设公司

诏安县二轻局综合厂

漳州市芗城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漳中法民上字第4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1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毅勤 单位:
1.关于讼争房屋产权归属的确认。依1944年当时政府的批示和1945年的产权状,产权已确认为被告方所有;但依据1953年人民政府的公定典契,被告方仅有典权而无所有权。该典权是被告方自己申报办理的,并长期执掌人民政府颁发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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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诏安县人民法院(1991)诏法民审字第36号。
二审判决书: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漳中法民上字第404号。
2.案由:房屋典赎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林某,男,61岁,汉族,台湾新南丰建设公司管理员。
被告(上诉人):陈某,男,58岁,汉族,诏安县二轻局综合厂职工。
诉讼代理人:刘永平漳州市芗城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耀伦;审判员:高玉文;代理审判员:张传鸿。
二审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毅勤;审判员:陈少含;代理审判员:张安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3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1月10日(本案年代久远、案情复杂,不能在法定审限期内结案,依法办理了批准延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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