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漳州市供销合作社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1995)芗民初字第53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琼芬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电梯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原、被告是否存在过错,被告的过错与本案人身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联系,是否须承担民事责任等问题,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林某应自负本案全部责任。理由是:
(1)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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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1995)芗民初字第536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林某,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漳州市芗剧团木工,住漳州市。
诉讼代理人:张怀恩漳州市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供销合作社,地址:漳州市延安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陈加元漳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合作社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远达;审判员:郑琼芬;代理审判员:许丽琼
6.审结时间:199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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