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肥皂厂、高某偷税案 溯及力、单位犯罪
案由:
偷税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井研县肥皂厂

四川省井研县肥皂厂

四川省井研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1995)井刑初字第1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2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曾杨 单位:
1.关于本案的溯及力。《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八条规定:“本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中,四川省井研县肥皂厂除了1993年1月1日以后有偷税犯罪行为外,在此以前仍有该行为。对于发生在新的刑事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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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1995)井刑初字第129号。
2.案由:四川省井研县肥皂厂、高某偷税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全林。
被告人:四川省井研县肥皂厂。
法定代表人:高某,四川省井研县肥皂厂厂长。
被告人:高某,男,51岁,汉族,四川省井研县人,系四川省井研县肥皂厂厂长。
辩护人:余德洋四川省井研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宁;审判员:丁明宣;代理审判员:童勇
6.审结时间:199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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