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等不服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区分局强制传唤并扣押存款案
案由:
行政强制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332工厂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332工厂

宁波远洋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1997)甬仑行初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8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旭波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公民不服公安机关越权插手民事纠纷要求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附带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诉讼案件。
1.本案首先要查清胡某从代办所领走存款而引起的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还是诈骗案件。在银行储蓄业务中,谁的名字记载在存单上,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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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1997)甬仑行初字第3号。
2.案由:不服强制传唤并扣押存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胡某,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332工厂职工,住该厂宿舍。
原告:庄某,女,系胡某之妻,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332工厂职工,住北仑区。
委托代理人:曹晓飞宁波远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张某,该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旭波;审判员:乐国伦冯庆林
6.审结时间:199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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