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海湾实业发展(集团)公司诉宁波保税区东方啤酒原料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烟台星河律师事务所

海泰律师事务所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投资部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甬经终字第1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5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董迎春 单位:
本案原、被告双方对于列入资本公积金原告可分配返税款的数额无异议,但原告何时可参与实际分配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上述案情表明,原告海湾公司可得的返税款是其作为被告股东之一而享受的权利,而被告东方公司的返税款系根据宁波保税区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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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1998)甬仑经初字第932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甬经终字第156号。
2.案由:资本公积金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烟台海湾实业发展(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明海烟台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徐建民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宁波)。
被告(被上诉人):宁波保税区东方啤酒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二审):赵某,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投资部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迎春;审判员:蒋行宗;审判员:沈永力。
二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童国梁;审判员:郁庚昌;审判员:徐乃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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