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诉叶某1相邻关系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宁波市江北区乍浦乡双顶山村

宁波市江北区乍浦乡双顶山村

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法律服务所

宁波市液压起道机厂

宁波市江北区乍浦乡双顶山村

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房管所

宁波市江北区乍浦乡双顶山村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甬民终字第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5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周绍富 单位:
1.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拆除猪舍应否照准。该猪舍建于70年代,而且长期使用至今,乡一级政府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对此并无异议,且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前,不受该法关于建房用地需经乡人民政府或有关土管部门批准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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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北法(1992)慈民字第66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甬民终字第23号。
2.案由:相邻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叶某,男,51岁,汉族,宁波市宁北区XX乡XX村农民。
原告(上诉人):周某,女,47岁,汉族,宁波市宁北区XX乡XX村农民。
诉讼代理人:钱东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叶某2,宁波市液压起道机厂工人(系叶某、周某之子)。
被告(被上诉人):叶某1,男,58岁,汉族,宁波市江北区乍浦乡双顶山村农民。
诉讼代理人:郑某,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房管所职工。
诉讼代理人:叶某3,宁波市江北区XX乡XX村农民(系叶某1之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汪祖英。
二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冠心;代理审判员:徐祖明徐乃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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