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1、江某2敲诈勒索案 索赔刑敲诈勒索 维权过度 非法占有目的 胁迫手段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刑初字第1641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公法领域的索赔型敲诈勒索案和司法领域的维权过度案件具有相似性,在区分定性时易混淆,应从二个方面剖析:
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
非法占有目的是多数财产犯罪要求具备的主观超过要素,在认定时应从占有权源、目的和动机的关系以及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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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刑初字第1641号
2、案由
敲诈勒索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玉明。
被告人:江某1,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9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江某2,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9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永杰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吉良;代理审判员:房素平;人民陪审员:张士雄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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