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姚某等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交通事故 车检 过错责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1)安民初字第544号
审理法官:

赵加杰

于守亮

李香臣

代理律师:

李卫民

赵龙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所有人将未年检的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借用人驾驶...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1)安民初字第544号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委托代理人李卫民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陈某,男,195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2,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
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驻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18号胜荣大厦1901室。
代表人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龙,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加杰; 审判员:于守亮;人民陪审员:李香臣。
6、审结时间:2011年6月3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