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某等故意伤害案
案由:
刑讯逼供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章丘市公安局高官寨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诚祥律师事务所

章丘市公安局高官寨派出所

山东省济南诚祥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1996)章刑初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1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鲁平 单位:
正确处理本案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对《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如何理解;二是对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情况如何处理。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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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1996)章刑初字第1号。
2.案由:宁某等刑讯逼供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弭玉新。
被告人:宁某,男,汉族,31岁,山东省章丘市人,原系章丘市公安局高官寨派出所副所长。1995年9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孙德龙山东省济南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某,男,汉族,29岁,山东省章丘市人,原系章丘市公安局高官寨派出所民警。1995年9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靖永伟山东省济南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鲁平;审判员:鲁淑华张继国
6.审结时间:199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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