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张某、张某1故意杀人、抢劫、放火、贪污案
案由: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山县马塘乡信用社

文山州城乡企业局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1992)刑一上复字第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2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继麟 单位:
本案是一起重大的内外勾结的犯罪案件,案犯既有信用社内部的工作人员,也有外部的无业人员,而以内部人员为主。提供情况、密谋策划、制定计划、确定时间,皆出于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高某。因其熟知内部值班、开会、下乡等情况,了解内部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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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2)刑判字第014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1992)刑一上复字第48号。
2.案由:高某、张某、张某1故意杀人、抢劫、放火、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女,49岁,壮族,云南省文山县人,文山县马塘乡信用社出纳员。1992年1月13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汪某,文山州城乡企业局离休干部。
被告人:张某,女,36岁,汉族,云南省文山县人。1989年10月17日曾因贩毒被判刑二年,1991年10月16日释放。1992年1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1,男,34岁,汉族,农民,云南省文山县人。1992年1月13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礼权;代理审判员:梅泰光李文斌。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学孟;审判员:易文臣刘同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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