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梁某侮辱、诽谤及邱某反诉马某侮辱案 反诉
案由: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贵阳市农机公司

贵州天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

贵州省商业机械厂

心海律师事务所

贵阳市农机公司

贵阳民族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筑法刑终字第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5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长虹 单位:
本案中,邱某因怀疑其妻与马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虽经组织调查被否定,但他仍多次到马某单位当众辱骂马某,使马某的人格、名誉在群众中受到损害。其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用口头当众辱骂的形式,并造成马某家庭不和睦,名誉、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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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1996)云民刑字第16号。
二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筑法刑终字第43号。
2.案由:邱某、梁某侮辱、诽谤及邱某反诉马某侮辱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刑事反诉被告人):马某,男,53岁,汉族,贵阳市农机公司职工。
一审委托代理人:刘美云,贵州天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人(刑事反诉自诉人、上诉人):邱某,男,53岁,汉族,贵州省商业机械厂退休职工。
一审辩护人:张宇浩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梁某,女,49岁,汉族,贵阳市农机公司职工。
二审辩护人:刘刚贵阳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晓培;人民陪审员:沙飒姚涛。
二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承明;审判员:杨绍武吴广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0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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