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证据、自诉、反诉、附带民事诉讼、正当防卫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筑法刑终字第1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范红彬 单位:
本案的二审判决是完全正确的,这主要表现在二审法院正确认定了故意伤害罪和正当防卫这一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包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罪,这一定性是正确的。我国《刑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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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1994)南自刑初字第13号。
二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筑法刑终字第133号。
2.案由:季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反诉人(上诉人):包某,原名包某1,女,40岁,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学教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杜晓霞贵阳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毛江波贵州省经贸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及反诉人(上诉人):季某,女,43岁,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干部。
一审辩护人:周天球贵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中国铁路工会第五工程局俱乐部干部。
二审辩护人:仲崇广,贵州省天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章贵莲。
二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熊志强;审判员:杨绍武;代理审判员:陈风如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8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3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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