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抢夺案 酌定从轻处罚
案由:
抢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筑法刑终字第6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5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何艳 单位:
本案是一件比较典型的抢夺案件,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正确的。
行为人唐某吸毒成瘾,为了获得吸毒之钱,铤而走险,乘人不备,在公共场所抢夺他人佩戴的金耳环,其行为依法应予惩处。人民法院在判处时又充分考虑到行为人有可予从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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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1994)云刑初字第108号。
二审裁定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筑法刑终字第64号。
2.案由:唐某抢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晓宏。
被告人(上诉人):唐某,女,26岁,汉族,湖南省邵东市人,无业。1994年元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郭虎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银燕;人民陪审员:王怀创欧跃伦。
二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浩伟;审判员:杨绍武;代理审判员:尹秋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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