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抢夺案
案由:
抢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乌鲁木齐法律援助中心

乌鲁木齐市聋人学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06)天刑初字第48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8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贾晓宏 单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定盗窃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实施了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定抢夺罪。其理由如下:
盗窃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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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06)天刑初字第486号判决书。
2.案由:抢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晓宏。
被告人:张某,又名刘某,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人,文盲,无职业。因本案于2005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杨桦,乌鲁木齐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指定翻译人:朱某,乌鲁木齐市聋人学校教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包旭霞;审判员:陈海;人民陪审员:张光健
6.审结时间:200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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