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等三人敲诈勒索案 敲诈勒索罪;牵连犯;溯及力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乌中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穆建国

张先智

法官解说
牵连犯的概念在刑法法条中虽无明文规定,但在理论与实务中普遍适用。牵连犯的核心在于,以被告人相同的犯罪目的串联起数行为,将触犯了不同的罪名的数个独立行为作为一个犯罪整体进行定罪量刑--即当被告人出于同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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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1)天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乌中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敲诈勒索罪
3、诉讼双方
一审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敏。
二审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邹昊。
被告人:秦某,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2008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4000元。2010年9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穆建国,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杜广志,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2010年9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先智,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马某,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2010年9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晓宏,代理审判员:刘文欣,人民陪审员:全新奇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卫,审判员:尹军,代理审判员:包旭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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