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刘某故意伤害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乌鲁木齐市县编委

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

乌鲁木齐县劳动人事局

新疆天圆律师事务所

新疆商务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乌中刑终字第38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1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吕晨 单位: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是否应当续审理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设置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降低诉讼成本。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指控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时提起,并非以被告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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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01)天刑初字第102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乌中刑终字第381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县编委干部。
诉讼代理人:张占强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磊,明理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男,1945年5月2日出生于乌鲁木齐市,满族,乌鲁木齐县劳动人事局干部。
辩护人:田英杰新疆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江华新疆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军;审判员:吕晨;代理审判员:米克热班。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勤;代理审判员:陈卫;代理审判员:郑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8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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