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合同诈骗案 主观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案由:
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发回重审
文书字号:
(2013)米东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
审理法官:

刘玉涛

包旭霞

陈卫

代理律师:

边金鹏

法官解说
原审法院因上诉人交付给被害人的车辆登记证系伪造,且有更换联系方式及隐匿行踪等行为,故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对此,经查,上诉人戴某与被害人邓某于2012年4月18日签订30万元的抵押借款后,上诉人交付给邓某新A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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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戴某合同诈骗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某,男,汉族。
辩护人边金鹏,北京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二审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玉涛、审判员包旭霞陈卫
6、审结时间: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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