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诉新疆米东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实际用工;劳动关系;建立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米东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乌中民五终字第946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胡瑞新

法官解说
孟某1994年4月到屯河水泥公司工作, 2008年3月26日孟某调往天山水泥公司工作,后天山水泥公司为孟某发放工资,屯河水泥公司为孟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11月28日屯河水泥公司在新疆法制报刊登《通告》,明确其公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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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3)米东民一初字第1287号;
二审判决书: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乌中民五终字第946号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孟某,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新疆米东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华泰街586号。
法定代表人:王鲁岩,新疆米东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瑞新,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孙文霞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琼,审判员王宏陈敏
6、审结时间
一审时间:2013年7月25日
二审时间:20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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