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素静玩忽职守、挪用公款案
- 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乌中刑终字第485号
- 案由:玩忽职守、挪用公款案
- 原告: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刘素静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12-11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和上述判案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01)水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书。
2.上诉人刘素静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3.刘素静亲属退赔的4万元发还结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