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被控诬告陷害宣告无罪案 证据
案由:
诬告陷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筑刑终字第0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3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雁 单位:
本案一、二审法院在刑事诉讼的证明过程中,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通过对证据进行科学的审查判断,综合全案证据客观、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宣告高某无罪是正确的。审理本案的焦点在于对四封匿名信的三次文字鉴定结论如何认定。三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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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1996)花法刑初字第167号。
二审裁定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筑刑终字第07号。
2.案由:高某诬告陷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1937年7月19日出生,辽宁省本溪市人,系贵州农学院园艺系教授。1996年6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陈晓春贵阳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谢友琼贵阳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友昌;审判员:夏荫麒;代理审判员:叶湘清。
二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承明;审判员:杨绍武吴广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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