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自诉、反诉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贵阳市人防地下城管理处

贵州省贵阳市第三律师事务所

贵阳市人防地下城管理处

贵州省企业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州政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筑刑终字第1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就成为实体问题的焦点。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构成,不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而且客观上必须有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要有致他人轻伤以上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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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1994)南自刑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筑刑终字第131号。
2.案由:李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反诉人):何某,女,33岁,汉族,广东省顺德县人,系贵阳市人防地下城管理处职工。
一审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申马季贵州省贵阳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反诉人、上诉人):李某,女,33岁,汉族,河北省博野县人,系贵阳市人防地下城管理处职工。
一审辩护人(委托代理人):雷钰贵州省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李忠陆贵州省贵州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开雯,贵州省贵州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金鑫。
二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承民;代理审判员:熊志强范红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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