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平某寻衅滋事一案 寻衅滋事罪 社会秩序 损毁财物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人民法院(2013)丘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
审理法官:

李宾果

伍新声

黎书金

法官解说
本案丘北县公安局在移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以平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审查起诉,丘北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平某在公共场合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而且具有发泄不良情绪、耍威风的流氓动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丘北县人民...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人民法院(2013)丘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
2、案由:寻衅滋事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玉彩
被告人平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宾果;审判员:伍新声、黎书金。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2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