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人民法院(2013)丘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玉彩
被告人平某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宾果;审判员:伍新声、黎书金。
(二)案件审理情况
1、控辩主张
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平某与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在杨某家吃饭喝酒后,平某在杨某家偷拿了一把菜刀,徐某偷拿了一把砍柴用的弯刀,二人骑一辆摩托车准备回家。途中平某被警察盘问后,就邀约徐某说去整点事情给这些警察做,给他们点颜色看看,两人窜至舍得街上去砸车。两人总共砸坏八辆车玻璃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砸八辆汽车玻璃损坏价值共计8,250元,破案后已作赔偿。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平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平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至两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2、事实和证据
2012年4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平某与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在杨某家吃饭喝酒后,平某在杨某家偷拿了一把菜刀,徐某偷拿了一把砍柴用的弯刀,二人骑一辆摩托车准备回家。途中平某被警察盘问后,就邀约徐某说去整点事情给这些警察做,给他们点颜色看看,两人窜至舍得街上去砸车。两人总共砸坏八辆车玻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在当日10时19分,侦查人员对本案进行走访调查时发现被告人平某与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形迹可疑,经询问两人交代了砸坏车玻璃的事实。
经鉴定,被砸八辆汽车玻璃损坏价值共计8,250元,破案后被告人平某和徐某与受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赔偿了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其中1、被告人平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4月12日晚上8点多,其和徐某两人酒后骑摩托车,在路边休息时被警察盘问,一气之下其就邀约了徐某去砸车玻璃,想找点事情给警察做。两人一共砍了8辆车玻璃。2、徐某供述:证实当晚平某因不服警察盘问就邀约其一起去砸车玻璃,说找点事情给这些警察做。两人用菜刀和弯刀砍烂了8辆车玻璃。3、鉴定意见:经鉴定,被砸的八辆车玻璃价格鉴定为人民币8,250元。4、赔偿协议及领条:证明2012年8月9日,被告人平某、徐某与本案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5、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4月13日10时19分许,丘北县公安局舍得派出所民警在舍得乡落母村民委五祖沟村对本案走访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平某和徐某形迹可疑,对两人进行询问,两人如实交代砸车玻璃的事实。
3、判案理由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平某因对警察盘问不服,遂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被告人平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平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所列举的证据合法有效,所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审理中,被告人平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鉴于被告人平某在实施犯罪后,侦查机关在走访调查过程中,发现其形迹可疑,对其调查,其便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自首,予以确认。
4、一审定案结论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平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解说
本案丘北县公安局在移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以平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审查起诉,丘北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平某在公共场合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而且具有发泄不良情绪、耍威风的流氓动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丘北县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中认为,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平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所列举的证据合法有效,所指控罪名成立。
本案涉及到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问题。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有四类客观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由于寻衅滋事罪中包含着"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方式,因此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尤其是在寻衅滋事行为中产生毁损公私财物的结果的情况下应如何定性。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区分:
一、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故意的内容是非法毁损他人财物,使他人财物的价值贬损;而寻衅滋事罪主观上不是追求他人财物价值贬损的目的,而通常是蔑视法律、道德、耍威风、逞强斗狠、欺负弱小取乐。
二、从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上看,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是特定人的物,往往由一定的恩怨所引发。
三、犯罪客体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在寻衅滋事中,行为人有可能实施了毁坏财物的行为,这时侵犯的法益的不同就成了区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键。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秩序,其所保护的是社会公众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因此无论是在公共场所还是在私人场所,只要侵犯了公共秩序,即只要暴力(对人或对物)达到足以使一个正常的旁观者担心自己的安全时,就可以认定本罪。
具体在本案中,被告人平某所实施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是在街上,系在共同场所实施的,且其损坏的车辆是不特定的,其对物暴力行为已达到使一个正常的人担心自己的安全的程度,影响了公共秩序。因此,被告人平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李宾果)
【裁判要旨】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行为人因对警察盘问不服,遂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