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某某运输毒品案 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明知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文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董品斌

黄敏丽

农晓雯

代理律师:

龙波

法官解说
关于被告人阳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是毒品的问题:被告人阳某某从被抓获到庭审中均辩称不知道携带的是毒品,供认是"蔡老板"给了其1万元钱,叫帮他带治脚气的药。根据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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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文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运输毒品
3诉讼双方
被告人:阳某某,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农民。
公诉机关: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万禹江;代理检察员王晟媛。
辩护人:龙波,云南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品斌;审判员:黄敏丽;代理审判员:农晓雯。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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