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韩某诉焦作公平拍卖行拍卖违约案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焦经终字第2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1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白春魁 单位:
该拍卖违约纠纷的争执焦点在于拍卖行为的效力。一种意见认为:拍卖行为无效。其理由是,山阳区人民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时对拍卖物有保留价,拍卖行在最高应价没有达到保留价时,就落槌成交,不仅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也违背了《拍卖法》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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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1999)解经初字第84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焦经终字第240号。
2.案由:拍卖违约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1956年9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适来焦作市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男,1960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春焦作市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焦作公平拍卖行。
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和平焦作市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旺龙焦作市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亚军;审判员:白春魁刘同智。
二审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有成;审判员:薛秀兰左全庄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7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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