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被控非法拘禁宣告无罪案 二审改判无罪
案由:
非法拘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焦刑终字第1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1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全新建 单位:
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1998)温刑初字第68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焦刑终字第131号。
2.案由:李某非法拘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原玉宝、杨全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女,20岁,汉族,河南温县人。
一审委托代理人:陈恭焦作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女,32岁,汉族,河南温县人,1998年3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1998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岳崇山;审判员:杨太平;代理审判员:陆保刚。
二审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仝新建;审判员:张爱国常青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7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