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交通肇事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安徽省滁州卫校

上海市欣发调味食品厂

安徽省定远县法律援助中心

安徽省凤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

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07)定刑初字第10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7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兴海 单位: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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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07)定刑初字第105号。
2.案由: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传友。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男,1964年7月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汉族,农民。交通事故中死者蒋某的丈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女,1988年11月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汉族,学生。交通事故中死者蒋某的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2,女,1990年5月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汉族,安徽省滁州卫校学生。交通事故中死者蒋某的次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1,男,1935年1月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汉族,农民。交通事故中死者蒋某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1938年21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汉族,农民。交通事故中死者蒋某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3,男,1979年8月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汉族,上海市欣发调味食品厂工人。
上述六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陈金浩、陆红梅,安徽省定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邵某(又名邵某1)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汉族,驾驶员。因本案2007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2007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夏立新,安徽省凤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黑某(皖MXXXX3车主),女,1981年3月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回族,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卢德成,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洪武集团凤阳县长江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经理。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龙子湖区(原东区)支公司。
负责人:胡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勇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兴海;审判员:施法全;审判员:姜军
6.审结时间:200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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