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南宁市钢铁厂劳动争议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宁市钢铁厂

南宁市法官协会法律服务部

南宁市兴宁法律事务中心

广西金融贸易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南民终字第1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0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冰群 单位:
本案中诉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问题:
1.南宁市钢铁厂是否有权要求谢某赔偿30万元预付款无法追回的损失。本案中,废钢购销合同由南宁市钢铁厂原厂长黄某与铁屑加工厂厂长汪某出面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南宁市钢铁厂和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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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1995)城民初字第382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南民终字第129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谢某,男,193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南宁市钢铁厂退休干部,住南宁市。
诉讼代理人:廖某,南宁市法官协会法律服务部顾问。
诉讼代理人:古华胜,南宁市兴宁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宁市钢铁厂,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容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王智敏广西金融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许某,该厂厂长助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卓中宁;审判员:姜军;代理审判员:潘玉勤。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秋;代理审判员:钟京榕梁世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0月24日(经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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