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限制减刑;量刑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1)沪一中刑初字第38号
审理法官:

马燕燕

郭震

黄健

代理律师:

杨连青

赵丽

法官解说
本案系全国首例对被告人决定限制减刑的案件,全案的亮点在于依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限制减刑适用条件,对被告人蒋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基础上限制减刑,为限制减刑制度的司法适用树立了参照范例。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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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1)沪一中刑初字第38号
2、案由:故意杀人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1,男,1981年3月4日生,汉族,系被害人赵某1之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某2,女,2007年5月15日生,汉族,系被害人赵某1之女。
法定代理人林某1,系林某某2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2,男,1954年7月23日生,汉族,系被害人赵某1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女,1955年6月25日生,汉族,系被害人赵某1之母。
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杨连青,上海瀛泰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男,1969年6月4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申公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属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驾驶员,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丽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马燕燕;代理审判员:郭震;人民陪审员:黄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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