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聚庆斋食品公司劳动争议案 失业生活补助费;失业保险;标准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公交公司电车分公司

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0762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前次仲裁经仲裁庭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本案不具有约束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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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石民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0762号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审原告、原审被告(上诉人)孙某,女,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石某,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公交公司电车分公司司机。
原审被告、原审原告(上诉人)北京聚庆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索凤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贵勤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曲东民;人民陪审员:孙军董德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磊;代理审判员曹燕平吴博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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