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汤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 重伤
案由:
过失致人重伤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刑终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朱豪侠

常虹

毛胤裕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人主观上属于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首先,从原被告双方约定比试摔跤,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来分析被告人的主观动机。从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可以印证原、被告之间比试摔跤,是为...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2)蕉刑初字第3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刑终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案由:过失致人重伤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天佺。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福建省周宁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现住宁德市蕉城区。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原审被告人):汤某(绰号福州),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福建省周宁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周宁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3月19日被周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3年3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2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3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16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2月2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一审辩护人:池宇清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兴重;审判员:张小连、黄霖。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豪侠;代理审判员:常虹、毛胤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