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矣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过失致人重伤罪;因果关系;存疑有利于被告人
案由:
过失致人重伤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宜良县九乡风景区

云南华清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1)宜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官成富

李亮:

解之富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是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对案件的定性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矣某的刑事责任。
在矣某的过失行为致周某重度颅脑损伤这点上没有争议,而周某受伤一个半月后又死亡,并且是在出院后,从昆明长途奔波到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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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1)宜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过失致人重伤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矣某,男,生于1984年1月18日,彝族,高中文化,宜良县九乡风景区职工,住云南省宜良县。因本案于2010年1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福东云南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官成富;人民陪审员:李亮:人民陪审员:解之富。
审结时间:201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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