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刘某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 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除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03)宜民二初字第19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4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袁东 单位: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在我国一些经济欠发达的边远地区,青少年中早婚、早育的现象并不鲜见,“未成年”母亲或“未成年”父亲的存在比比皆是。一旦他们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被解除,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就是他们的非婚生子女由谁抚养、怎么抚养以及相关亲属的法定职责...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03)宜民二初字第199号。
2.案由: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女,16岁,汉族,宜良县人,农民,住宜良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52岁,系刘某之父。
被告:刘某1,男,24岁,其余同原告。
诉讼代理人:李东流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袁东
6.审结时间:2003年4月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