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遂溪县人民法院(2012)遂法民一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申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X,广东惊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男;委托代理人李XX,男,系遂溪县司法局退休干部。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莫健雄;审判员黄雄;人民陪审员:杨究弟。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原告在遂溪县皇家酒店打工,2011年2月份与在该酒店消费的被告相识,后来经常来往,被告告诉原告说其已经与老婆离婚,现在有两个儿子随他生活,并且多次带原告到其遂溪县城的楼房做客,由于被告的甜言蜜语使两人的感情进一步发展,不久被告与原告租房同居生活。2011年10月份原告怀孕,原告考虑未登记结婚,也没有自己的房子,想把孩子打掉,但被告不同意,并多次恳求原告把孩子生下,还承诺给原告购买一套房子。在原告怀孕7个月时,被告突然提出要原告打掉孩子,被告还威胁原告,其会叫人来抓原告带到廉江去,要原告在廉江医院打掉孩子,原告不同意便从廉江跑了回来。不久,被告的老婆跑到原告的住处大骂原告,并且每天不是发信息就是打电话骂原告。从此,被告的电话也打不通了,与原告断绝了联系。被告还撒谎说其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撞伤了人,要钱到医院去结账,要原告借给他10000元,原告轻信被告的谎言借给其10000元,但没有写借据。因没有写借据,被告后来竟反口说不同意还钱。原告在家人的照顾下,于2012年7月1日生下儿子申某。现在,原告的房租、伙食费以及孩子的奶粉等开支全靠朋友接济,生活难以为继,故向法院起诉:1、判令儿子申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抚养费1500元/月,直至儿子18周岁止,共324000元,一次性付清;2、被告给付原告于怀孕期间所有的检查费、生育儿子坐月时的伙食费10000元及生产时的医疗费20000元共计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2.被告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只是一般相识,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提的完全不是事实。被答辩人曾是遂溪皇家酒店的坐台小姐。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答辩人与朋友一起到皇家酒店唱歌时与被答辩人相识这是事实。但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并未建立什么关系。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称的"被告告诉原告说其与老婆已经离婚了,现有两个儿子随他生活,并且多次带原告到其遂溪县城的楼房做客","不久被告与原告租房同居生活"等等,都是被答辩人无中生有,根本不是事实。被答辩人所生育的儿子申某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只是一般相识,并没有性关系,因而被答辩人所生育的儿子申某与答辩人就毫无关系。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与答辩人无关。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遂溪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申某主张其与被告谭某于2011年同居生活,于2012年7月1日生育一男孩申某,均没有提供证据佐证。被告对原告的主张全部予以否认。原告申请对XX做亲子鉴定,被告认为原告申请的前提不成立而拒绝。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
2. 病历、门诊诊疗通知单、收费收据、胎儿超声心动图检查报告单,证明原、被告共同生育儿子申某。
(四)判案理由
遂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请被告给予小孩申某的抚养费及生育小孩所需费用,取决于申某是否原告与被告所生。原告申请对申某与被告谭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做亲子鉴定,但是原告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被告谭某同居生活过,且被告谭某亦拒绝作鉴定。原告也没有其他必要证据证明申某与被告谭某存在亲子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的规定,本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定案结论
(对定案结论的叙述)
遂溪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申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
(六)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对提起亲子关系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其提供的证据可能不够充分,但必须能够形成合理证据链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亲子关系。其申请亲子鉴定只是对所举证据的一种补充,而不是作为其主张的唯一证据。对其所举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1、所举的证据是否形成合理的链条,达到使裁判者相信可能确实存在这样的事实;2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其举出的证据虽不充分 ,但足以达到转移举证责任的条件。所谓的使裁判者相信,不应理解为某个裁判者的主观臆断,而是遵循现代自由心证原则,即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综合判决后得出的结论。
(陈霞)
【裁判要旨】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对提起亲子关系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其提供的证据可能不够充分,但必须能够形成合理证据链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亲子关系。其申请亲子鉴定只是对所举证据的一种补充,而不是作为其主张的唯一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