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1诉青溪镇人民政府林权确认案 林权确认;事实认定;调查研究;事实不清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系广东法豪律师事务所

大埔县桃源镇法律服务所

大埔县青溪镇林业工作站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大埔县人民法院(2011)梅埔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伟宽

杨德才

郭小芳

代理律师:

罗云开

法官解说
本案中,大埔县青溪镇人民政府对第三人范某2林权确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同时,由于没有对案件事实进行具体调查研究,导致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大埔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现就本案中的几个重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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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大埔县人民法院(2011)梅埔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镇政府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范某1。
委托代理人罗云开,系广东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埔县青溪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蔡俊典,系大埔县桃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某2,系大埔县青溪镇林业工作站站长。
第三人范某2,男,43岁,汉族,大埔县青溪镇人,现住原籍。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伟宽;审判员:杨德才、郭小芳。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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