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贩卖毒品案 交易行为;贩卖毒品罪;以物交换毒品
案由:
物制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陆河县人民法院(2013)汕河法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彭武志

陈永凡

罗智雄

代理律师:

邓腾飞

法官解说
本案中,犯罪人邓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吸毒人员彭某、彭某2向其购买冰毒,并不是直接给付其现金,而是给等价的游戏币,故不能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审理认定,在毒品交易中,以物交换毒品,并不影响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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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陆河县人民法院(2013)汕河法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贩卖毒品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凯;
被告人邓某,2013年7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邓腾飞,广东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彭武志;审判员陈永凡;人民陪审员罗智雄。
6.审结时间:20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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