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贩卖毒品案 对司法解释颁行前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案由:
物制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刑字第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6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梁斌 单位:
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该法施行前的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进行评判,但是该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该法。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对新法施行前行为适用法律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众所周知,刑事案件审理中,刑事司法解释往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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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01)刑字第47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刑字第24号。
2.案由:贩卖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韦某,花名“阿媚”,女,1969年8月24日生于广西柳城县,壮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世强;审判员:刘日光;人民陪审员:覃民忠。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素华;代理审判员:梁斌龙玉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4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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