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李某运输毒品案 运输毒品罪;坦白;共同犯罪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桂刑三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戚桂文

覃纪欢

郭益银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坦白情节认定和适用,有两个方面值得考量:
其一,构成共同犯罪的坦白应当以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为前提。
"坦白从宽"政策的法律化,坦白成为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是《刑法修正案(八)》的七个重点之一。修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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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柳市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桂刑三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运输毒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覃昕。(二审书面审理)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蒋钦勇、蒙雪红(实习),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1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建勇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斌;代理审判员:韦家勉;人民陪审员:余建文。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戚桂文;代理审判员覃纪欢、郭益银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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