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坦白;缓刑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4)汕河法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彭武志

陈永凡

罗智雄

代理律师:

邓腾飞

法官解说
本案中,犯罪人邓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吸毒人员彭某某1、彭某某2向其购买冰毒,并不是直接给付其现金,而是给等价的游戏币。法院审理认定,在毒品交易中,以物交换毒品,并不影响贩卖毒品罪的构成及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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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4)汕河法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贩卖毒品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凯。
被告人邓某,绰号"阿鸡",男,199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陆河县,住广东省陆河县。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1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9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邓腾飞,广东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武志;审判员:陈永凡;人民陪审员:罗智雄。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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