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广州市梅州水库管理处等股权纠纷案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惠中经终字第15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邬文辉 单位:
1.关于本案纠纷性质。一审法院在对本案进行实体处理中,不但确认了原告王某在水泥厂中的股权,而且对各当事人在水泥厂中的股份也作了划分,这显然是没有依据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确认其在水泥厂中的股权,其起诉从性质上属确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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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1993)龙经初字第40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惠中经终字第15号。
2.案由:股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男,54岁,住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43岁,住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范敏钊龙门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广州市梅州水库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王某1,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某,广州市水电局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晓华惠州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男,52岁,住南海市。
委托代理人:廖雁鸣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44岁,住龙门县。
委托代理人:罗某,男,51岁,住龙门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海洋;审判员:韩雪霞邹伟如。
二审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远呈;代理审判员:邬文辉赖锦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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