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银行惠州分行诉冯某不当得利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环城西二路办事处

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

文书字号: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惠民终字第1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2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郭志文 单位:
本案一审中,法院曾将案件定性为返还透支款。本案中,上诉人并不存在通过透支的形式取得30000元的行为,而是由于被上诉人工作人员错划汇款,造成被上诉人利益损失,这符合不当得利的几个条件,为此应定性为不当得利。另外,一审未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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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1995)惠城西民初字第105号。
二审调解书: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惠民终字第110号。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广东发展银行惠州分行,地址:惠州市下埔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卓某,该行环城西二路办事处副经理。
被告(上诉人):冯某,男,广东省龙川县人,在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工作,住惠州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车万兴;审判员:姚惠英黄乌兰。
二审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化来;代理审判员:许优如刘伟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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