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郑某1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门县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保险金;现金价值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2)惠龙法民二初字第1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廖伟荣

隋立华

林文广

代理律师:

曾毅辉

王恒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保险人郑某2自缢身亡,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责任?本案是因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应根据保险合同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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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2)惠龙法民二初字第11号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何某、郑某1。
委托代理人:曾毅辉,龙门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门县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恒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伟荣;审判员:隋立华、林文广。
6、审结时间:201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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