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1等制造毒品案 制造毒品罪;主观明知;毒品犯罪
案由:
物制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2013)汕河法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明忠

彭武志

郑晋炳

代理律师:

张录生

吴小平

法官解说
如何正确认定毒品案件中的"主观明知"。
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且案情重大、复杂。对于正确理解认定毒品案件中的"主观明知"具有一定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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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2013)汕河法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制造毒品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廖伟达。
被告人廖某1,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陆河县人,住广东省陆河县。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录生,广东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陆丰市人,住陆丰市。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3年2月22日经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5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布吉公交派出所的民警抓获,同月24日由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廖某2,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陆河县人,住广东省陆河县。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男,1966年9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人,住湖南省怀化市,现住陆河县水唇镇水唇开发区东兴三街。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小平,陆河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李明忠;审判员:彭武志;人民陪审员:郑晋炳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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