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刘某某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海丰支行等占有物返还案 排除妨害;自然债权;抵押登记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13)汕海法民二初字第2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春婵

吴海英

陈推

法官解说
这起案件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它引申出来一系列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
1.抵押合同订立于《担保法》)施行之前,抵押关系是否成立?
本案的抵押合同《中国银行海丰支行贷款房产抵押书》订立于1994年2月18日,应当适用当时法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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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13)汕海法民二初字第24号判决书。
2.案由:占有物返还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某。
原告刘某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彭某某。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海丰支行。
负责人缪某某,行长。
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负责人余某某,总经理。
第三人曾某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春婵;审判员:吴海英;人民陪审员:陈推。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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