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诉农某某等占有物返还一案 物权的妨碍与救济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
代理律师:

欧谷山

兰支恒

法官解说
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所涉及的有关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所有权的妨碍与救济,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及婚姻关系、同居财产关系纠纷案件中很常见也很有代表性。引发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共有物单方处分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推定效力,债权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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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占有物返还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欧谷山,系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某某。
委托代理人:兰绍针。
第三人: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兰支恒,系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伍青花。
6.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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