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马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物业服务瑕疵履行抗辩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中中法民一终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1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伟光 单位: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的业主成功行使了瑕疵履行抗辩权,促使二审法院削减了物业管理费,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瑕疵履行抗辩权规定于我国《合同法》的第六十六条,即“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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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1)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中中法民一终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山市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生物业)。
法定代表人:梁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维坤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佩琪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诉人):马某,男,1962年生,汉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饶琨。
二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莉;审判员:梁家伟赵伟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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