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代位求偿制度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文书字号: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中中法民二终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8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满星 单位: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被保险车辆因发生事故所造成财产损失的金额的认定是没有异议的。争议的焦点是中山人保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08)中法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中中法民二终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唐某,男,汉族,户口所在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市东区博爱五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区瑞樱。
二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仁彬;审判员:曾建洪刘满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3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8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