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诉朴某买卖合同案 合同相对人 披露义务 责任认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系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

系中山市古镇镇法律服务所

系中山市古镇镇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中中法民二终字第434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俊全

法官解说
司法实践中个体工商户业主之间的买卖交易很简单,通常不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一般由购买方所聘采购人员与出售方当面谈好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和单价,待出售方送货至购买方后,由当时的洽谈人或个体户的仓管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名予以签收,送货...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8号。
二审判决书: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中中法民二终字第434号。
2.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叶某,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代理人:王俊全,系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朴某,女,1966年3月23日出生,朝鲜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
委托代理人:李亮燕、苏艳枝,系中山市古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登烽;代理审判员:夏重彬、金锋华。
二审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莉;审判员:刘满星,代理审判员刘运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