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诉高某餐饮服务合同案 餐饮服务合同 安全保障义务 合理限度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中中法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莉

刘满星

阮碧婵

代理律师:

宁淑娟

马佐权

谭顺宁

梁伟健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馆、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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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字号: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中中法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齐某,男,汉族,1970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委托代理人:宁淑娟、马佐权,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高某,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委托代理人:谭顺宁、梁伟健,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熊伟
二审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莉、审判员刘满星、代理审判员阮碧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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