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等诉肖某占有物返还案 占有物返还;租赁期限;租赁关系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滕民初字第238号
代理律师:

刘运宝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同时也是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原告主张的租赁合同是否成立。但本案中除了原被告及证人的陈述外,无其他任何可查证属实的证据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单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无法认定原告主张的租赁合同是否成立。原告对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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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滕民初字第238号。
2、案由:占有物返还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林某。
原告林某2。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某。
被告肖某。
委托代理人刘运宝,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滕家法庭。
审判员:于飞。
6、审结时间:20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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